很多人都认为“妻债夫还”“夫债妻还”是理所应当的,其实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是没有责任偿还的。我们可以来看一个案例:
有对小夫妻,日子过不下去了打算离婚。丈夫认为,离婚可以,但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是共同债务得共同偿还。妻子不乐意了,认为丈夫借了一大笔钱,然后拿去打赏女主播了,并没有把钱用于家庭开销和共同经营。两人为这事儿闹上了法院。
最终,法院审理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理,丈夫的主张也不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丈夫的诉讼请求,妻子在这场官司中取得了胜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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