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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借名买房案件,在代理律师的担保下,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2023.09.2697次播放房产纠纷举报
视频内容

我这个代理客户已经打了八年的官司,2005年,当事人赵先生借侄女的名义买了一套回迁房,后来侄女反悔,拒绝配合过户。赵先生非常愤怒,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后来,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因为侄女擅自将房产转移,所以当时无法请求过户。借名买房关系被法院认定后,赵先生的侄女另行起诉,要求解除借名买房关系。在一审庭审中,对方提出了我方没有支付购房款,法院问侄女购房款的支付是否作为你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对方说不作为解除的理由。法官对我方说,既然对方不将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那么就不让我方对购房款的支付问题再进行抗辩了。随即双方就对案件的其它焦点问题进行了论辩。但是当一审判决下来后,发现判决书中认定因为我方没有支付诉争房屋的购房款,而判决解除双方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我方不服判决,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当中,我作为赵先生的代理律师,明确向二审法官提出一审法官在庭审当中明确向我方释明,购房款的支付不是本案的焦点,让我方不要再对此发表任何的意见。基于此,我方对购房款的支付问题至此再没有发表意见,而一审法官最终却以这个内容作为解除的合同的理由,我们认为一审法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我发现一个问题,一审法官提出就购房款的支付问题不作为本案焦点,不让我方发表观点的表述,在笔录中并未记载,只有庭审光盘中有语音记录。为了能让二审法官听取光盘,我作为赵先生的代理人,明确向主审法官提出,我方要求二审法官听取一审的光盘,并且我个人明确向法官提出,我本人也是一审的代理人,参与了整个庭审,如果光盘里没有这个内容,我作为律师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我的保证下,引起了二审法官的高度重视,二审法官认真听取了光盘的内容,并在随后作出的裁决书中表述,本院多次听取了光盘内容,在光盘的记录中明一审法官明确释明,购房款的支付不是本案的焦点,就购房款的支付问题不让上诉人再发表观点,基于此,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上诉人的辩论权,依法裁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对于购房款的支付,我方进行了有效抗辩,一审法院更换了法官后,重新做了认定,通过推论认可我方支付了购房款,并驳回侄女方解除借名买房合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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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李松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松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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