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强老家在陕北的小县城,没有北京市户口,而孙强的舅舅有北京市户口,2004年孙强借用舅舅的名义,买了一套承租的公房,孙强花了19万元。随后呢孙强乔迁新居,并且在这套房里娶妻生子,2015年,孙强买的这套公房纳入了拆迁范围,拆迁公告发出以后,舅舅找到了孙强,要求腾退房屋,解除当年的协议,提出将购房款退回给孙强,孙强听到这个消息,如晴天霹雳,这该如何是好?现在去哪里买房也买不起啊,舅舅这明显看到了拆迁利益,现在想独占利益,置亲情于不顾。那么,孙强和舅舅签订的借名购买承租公房的协议有效吗?拆迁时,孙强作为实际居住人可以取得拆迁利益吗?李律师认为,首先,本案中借名购买承租公房的协议是无效的,承租公房的购买人需要有北京户口,孙强没有北京户口,借名买房的合同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其次,拆迁利益一般来源于房子和户口,一般农村拆迁都会给户籍在册人口补偿,实际居住人一般不给补偿;城市拆迁一般都是给公房的承租人或私房的产权人补偿,户口在册人和共同居住人一般都不能取得拆迁利益。最后,孙强基于实际居住,一般不能取得拆迁利益,借名合同无效后,对于承租的公房所取得的拆迁利益,该如何分配呢?按照《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过错方要赔偿一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障购买受人合法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孙强一般可以获得大约70%的拆迁利益,孙强的舅舅可以获得30%的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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