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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特征

2020.11.175505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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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给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因此,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是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都不是无偿取得,都需要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一般来说,当事人只要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并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或者支付价款作为成立的要件。
买卖合同可以是要式合同,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如房屋买卖需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如果是即时清结的买卖则不需要双方再签订书面合同,就是不要式合同。我国法律对买卖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但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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