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2、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寄存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它的这一特征使其与借用、租赁、承揽、运输等合同区分开来。4、保管合同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在现实生活中,保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保管人的义务(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2)保管保管物的义务;(3)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危险通知义务;(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另一方面、寄存人的义务(1)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2)告知义务;(3)声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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