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在出差的时候接到一位朋友的咨询电话,咨询的大概内容就是张某与甲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帮助张某出售房屋一套,由于张某对该类合同的相关事宜并不清楚,担心这份合同出现问题,便咨询我有关该合同的情况。
事实上,张某与甲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该类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那么,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居间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的,其不参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代理人。
其次,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后,建议相关人员在签订居间合同的时候,应就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查看清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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