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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有任意解除权吗

2019.06.062159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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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保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保管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原合同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解除也应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的解除大多是当事人基于双方协议而解除。
保管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一般地说,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负有责任;所以他对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另一方因此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尽管变更或解除权属于对方。如果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变更答案:如果保管合同在时间上是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有任意解除权。
保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保管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原合同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解除也应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的解除大多是当事人基于双方协议而解除。
保管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一般地说,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负有责任;所以他对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另一方因此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尽管变更或解除权属于对方。如果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领取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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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朱颖卓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朱颖卓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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