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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有任意解除权吗

2019-01-22合同纠纷收听量2078举报

语音内容: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货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任意解除合同,即不附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如果约定了保管期限,需要按合同约定,不能任意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条
《合同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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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慧捷

邹慧捷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邹慧捷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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