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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有任意解除权吗

2018-10-16合同纠纷收听量1602举报

语音内容:

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保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保管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原合同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解除也应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的解除大多是当事人基于双方协议而解除。
保管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一般地说,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负有责任;所以他对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另一方因此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尽管变更或解除权属于对方。如果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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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颖卓

朱颖卓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朱颖卓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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