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但现实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约定过程中限制双方适用任意解除权。
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除上述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外,有学者认为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里面,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一般都有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