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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管期限的合同有任意解除权吗

2019.10.171579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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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货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任意解除合同,即不附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如果约定了保管期限,需要按合同约定,不能任意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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