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有限制吗
2024.04.19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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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为避免
劳务派遣成为用工主渠道,修正后的
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允许实施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范围的同时,对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比例作了进一步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目的在于避免劳务派遣成为用工主渠道,也就是说,要在坚持劳动合同用工这一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前提下,发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在促进就业、满足临时性用工需求方面的积极功能。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各类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立法上对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比例限制作出统一规定较为困难。为此,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3年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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