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
离婚后再分割财产。以下是根据房产购买的不同情况不同的分割方式。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
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这种情况又细分为以下两点:
(1)婚前取得产权证
《
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
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
同样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
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2、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
贷款)房屋,应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
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
房屋分割方式:
(1)直接分割房屋,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能够区分成彼此独立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对房屋按份额直接进行分割。
(2)房屋作价补偿。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
(3)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所有权份额比例分配,对部分所有权份额作价补偿。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4)房屋变价分割。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愿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把房屋出售,卖得的价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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