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是常见且复杂的法律问题,解决此类纠纷不仅需要深厚的
法律知识,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敏锐的判断力。
北京刘东阳律师便是其中极具代表性的专业人士,在他经办的众多案例中,“xx斋”
商标侵权案尤为引人注目,充分展现了他在
商标法律事务上的卓越能力。
刘东阳律师拥有8年执业经验,毕业于北京化工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等多项重要职务,多次获得行业荣誉。他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xx斋”商标侵权案涉及原告
吉林省某某斋投资
公司与被告王X的商标纠纷。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
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
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参与了案件的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刘东阳律师在案件中精准把握这一关键,为二审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二审判决详细阐释了两类商标的本质差异。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如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
在行为模式上,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其口播内容集中于价格和售卖,商品来源部分为自有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且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因此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
除了“xx斋”商标侵权案,刘东阳律师还经办了许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体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
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刘东阳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指出“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刘东阳律师凭借其在这些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展现了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他坚持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他的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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