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的法律战场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智慧与策略的较量。
北京刘东阳律师,一位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十余年的资深法律专家,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为众多企业解决了商标相关的复杂问题。他经办的众多案例中,
贵州某酿酒
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尤为引人注目。
这起案件源于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其注册申请。这对于满怀期待拓展品牌的贵州某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面对这样的困境,刘东阳律师临危受命。他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在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方面,他指出企业字号主要是用于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而商标则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本案中,“中国**航空有限公司”的字号与“XX酱”商标在功能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仅仅因为形式上的某些相似就认定为近似商标。
为了进一步支撑自己的观点,刘东阳律师还提交了在先案例作为支撑。这些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在类似情况下,应该如何准确地判断商标与字号的关系以及商标的近似性。最终,他的努力得到了回报,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撤销了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这起案件的胜利,不仅仅是贵州某公司的胜利,更是刘东阳律师专业能力的一次有力证明。它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在商标审查中,应该排除单纯字号元素的干扰,准确界定企业字号与商标的功能差异,这对于处理
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次,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通过司法审查纠正了行政机关“形式化比对”的倾向,强调商标近似性需要结合标志实际使用场景及公众认知进行综合判断,推动了审查标准的统一。再者,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明确了企业名称作为
商标注册时的显著性审查规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行为、避免权利滥用具有示范作用。最后,展现了典型行政争议解决的价值。案件涉及司法对行政裁量的监督,体现了法院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能动性,适合作为商标确权类典型案例进行推广。
除了“XX酱”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经办了许多其他具有影响力的案例。比如“麻*天”
商标侵权案,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还有“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
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对商标近似性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准确分析,最终使得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被认定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东阳律师凭借其在这些案例中的出色表现,成为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佼佼者。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为众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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