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每一个案例的背后都蕴含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博弈。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十余年的丰富经验和卓越专业能力,成功处理了众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xx斋”
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案件尤为引人注目。
“xx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为
吉林省某某斋投资
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
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
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参与了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的背后,是刘东阳律师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和深入剖析。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
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而非直接销售商品。具体包括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这些服务的本质特征是服务对象为第三方,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其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
在本案中,刘东阳律师通过对王X行为的详细分析,向二审法院阐述了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从口播内容来看,王X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而是集中于价格和售卖,目的为直接销售;从商品来源来看,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第21类)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从服务对象来看,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基于这些事实,二审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
除了“xx斋”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案件,刘东阳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该案件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
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调查和法律分析,最终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该案件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他既精通
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商标侵权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对复杂疑难案件具备精准的法律判断与创新性解决方案。在“xx斋”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案件以及其他众多案例中,刘东阳律师用实际行动展现了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实力和卓越风采,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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