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法律领域,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功办理了多起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为众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麻*天”
商标侵权案是刘东阳律师经办的一起极具代表性的案件。
侵权方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助力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最终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该案件还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水准。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于2003年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而“鑫”的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最终法院判决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该案件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也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来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该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适合作为商标确权类典型案例推广。
此外,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件中,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成功为被告王X扭转了一审不利局面。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包括服务目的与性质的本质差异、行为模式的本质区别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多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律在不同领域的正确适用。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值得信赖的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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