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有一位律师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案件,他就是
北京刘东阳律师。刘东阳律师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其经办的案例在行业内产生了深远影响。
“鑫老x坊”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案例之一。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然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相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
经过深入分析,刘东阳律师发现“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且“鑫”音同“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是新的“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同时,“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早且具有一定影响力。最终,
法院判决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并且,“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在瓶体、瓶贴的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方面均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相关方停止
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
除了“鑫老x坊”案,“麻*天”商标侵权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侵权方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助力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得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申请注册“XX酱”商标被驳回,理由是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观点,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另外,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包括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等方面。最终认定王X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第35类
商标权,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中,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精准的策略,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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