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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律师:经办多起典型知产案,为行业规范发展贡献力量

2025.12.09 知识产权 5人浏览举报
解析
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处理了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例,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贡献了重要力量。
“麻*天”商标侵权案是刘东阳律师经办的一起备受瞩目的案件,该案件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协助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接力民事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抗辩主张,最终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另一经典案例“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注册“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产品类似,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与“老x坊”商标近似,且“老x坊”商标注册时间早、有一定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使用“鑫老x坊”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素养。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观点,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件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协助王X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包括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等方面。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刘东阳律师在服务某图书公司的《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服务某信息技术公司的“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撤三布局思路,为企业成功拿回商标权;在服务某包装机械公司的“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客户维护了权益,净化了市场。
刘东阳律师凭借其在多起知识产权案例中的出色表现,展现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法律思维,为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为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报告编号:NO.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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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刘东阳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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