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战场上,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了众多企业信赖的法律守护者。他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以“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为客户解决了诸多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问题。下面,让我们一起走进刘东阳律师办理的几个典型案例。
“麻*天”
商标侵权案中,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欢天”商标。原告面临侵权方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的情况,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助力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欢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最终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榨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于2003年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榨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而“鑫”的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最终,法院认定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而“XX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更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原告
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来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在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方面,明确企业字号主要用于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而商标则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两者功能不同。在标志对比上,详细分析了“XX酱”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不仅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还展现了司法对行政裁量的监督,具有重要的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xx斋”商标侵权纠纷、《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多个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他坚持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零售、食品、传媒等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在未来的知识产权保护之路上,相信刘东阳律师将继续凭借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更多企业保驾护航。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