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的法律战场上,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他就是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在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十余年,经办了一系列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XX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等更是展现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麻*天”
商标侵权案是刘东阳律师经办的一场精彩战役。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引发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助力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抗辩主张,最终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早于2003年注册了“老x坊”商标,并在2015年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且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近似,且“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早、有一定影响力。最终法院认定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专用权。
“XX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则充分体现了刘东阳律师在商标确权类案件中的深厚功底。原告
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不仅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还展现了法院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能动性,具有极高的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此外,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中,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成功为被告扭转了一审不利局面。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商标侵权,刘东阳律师助力王X上诉。二审法院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未侵害原告第35类
商标权,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诉求。
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中,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独特的办案思路,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律在不同领域的正确适用。他就像知识产权领域的守护者,用法律的武器为企业撑起了一片安全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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