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有这样一位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复杂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正义,他就是
北京刘东阳律师。刘东阳律师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处理了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
“鑫老x坊”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被
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然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相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深入分析案件,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鑫”音同“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是新的“老x坊”,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而且“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早且有一定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专用权。同时,“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的瓶体、瓶贴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
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
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
“麻*天”商标侵权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该案件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侵权方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原告向
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且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抗辩主张,获得海淀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申请注册“XX酱”商标被驳回,理由是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观点,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中,原告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详细阐释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包括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等方面。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未侵害原告第35类
商标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多个案件中,凭借专业知识和卓越的法律策略,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
刘东阳律师凭借在这些典型案例中的出色表现,彰显了他在知识产权领域对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理能力和系统化方法论,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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