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每一起案件都犹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多起商标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其中“xx斋”
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案更是成为其经典之作。
在“xx斋”商标侵权纠纷中,原告某某斋投资
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
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
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据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第35类服务商标的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如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的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不构成对第35类
商标权的侵害。这一案例清晰地阐释了不同类别商标的本质差异,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办理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该案件还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引人注目。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商标及图形商标,并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代理该案件,最终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该案件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此外,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来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该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刘东阳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案件,代理与诉讼双轨成长路径使其既熟悉
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前端确权流程,又精通商标侵权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等后端争议解决。他凭借着对复杂疑难问题的精准判断和创新性解决方案,为众多企业提供了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实现了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他的这些成功案例不仅彰显了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实力,也为推动
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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