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为了行业内的佼佼者。他现任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拥有8年执业经验,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刘东阳律师在实务攻坚方面输出了众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麻*天”
商标侵权案是他的经典之作。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类似,以及其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确认“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引人关注。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包装与“老x坊”产品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与“老x坊”为近似商标,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案件被
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贵州某酿酒
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具有多方面的指导意义。原告申请注册“XX酱”商标被驳回,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展现了司法对行政裁量的监督。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这一案件,涉及“xx斋”商标侵权纠纷。原告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权,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多个案件中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维护了图书公司的合法权益;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主动挖掘案件细节,为信息技术公司成功拿回
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包装机械公司维护权益,净化市场。
刘东阳律师在这些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善于运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接力的方式,应对侵权方的抗辩;注重对商标与字号权、不同类别商标本质区别的研究和论证;在处理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时,从多角度阐述观点并提供案例支撑;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深入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思路。这些经验不仅帮助他成功解决了众多复杂疑难案件,也为行业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推动了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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