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法律领域,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脱颖而出。他在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执业8年,拥有北京化工大学法学学士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的
教育背景,擅长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高新技术等领域。
刘东阳律师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采用“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他既精通
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
商标侵权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在实务中,他持续输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其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麻*天”商标侵权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引人关注。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相关图形商标,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
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等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此案件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观点,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该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这一案件也体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王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明确王X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原告第35类商标专用权。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为图书公司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为信息技术公司挖掘案件细节,成功拿回
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包装机械公司维护权益,净化市场。
刘东阳律师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善于在复杂案件中找到关键争议点,运用行政与民事案件接力、挖掘案件细节等策略,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他的专业能力不仅体现在案件的胜诉上,更体现在对商标法律领域的深入理解和实践创新上,为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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