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多年的深耕细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为行业内的佼佼者。他现任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拥有北京化工大学法学学士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的高学历背景,专注于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领域,以“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刘东阳律师在实务攻坚方面成果显著,输出了多个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也为商标法律服务行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麻*天”
商标侵权案中,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最终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这一案例体现了刘东阳律师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灵活运用行政和民事手段相结合的策略,有效维护了客户的权益。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具有典型性。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相关图形商标,并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
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等的行为侵害了“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此案例为商标近似认定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提供了参考。
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该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对处理
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具有指导意义。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这一案例,涉及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二审法院详细阐释了两者在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上的差异,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未侵害第35类商标权。此案例为商标类别区分和侵权判定提供了清晰的标准。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中,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客户解决了复杂的法律问题,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刘东阳律师以其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他的这些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也为商标法律服务行业树立了标杆,值得同行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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