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尤其是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多年的深耕细作与丰富的实战经验,成为了行业内备受瞩目的专业人士。他现任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拥有北京化工大学法学学士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的
教育背景,在商标领域构建了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刘东阳律师在实务攻坚方面持续输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其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麻*天”
商标侵权案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侵权方是原告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有无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确认“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被
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外包装与“老x坊”产品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与“老x坊”为近似商标,马鞍山某食品有限
公司等侵害了“老x坊”商标专用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展现了法院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中的能动性,适合作为商标确权类典型案例推广。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王X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某斋投资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认定王X行为属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第35类
商标权。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服务过多家公司。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为图书公司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他为信息技术公司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撤三布局思路,成功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他为包装机械公司维护了权益,净化了市场。
刘东阳律师凭借这些典型案例积累的经验,形成了兼具战略高度与实战深度的专业优势。他既精通
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商标侵权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能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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