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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刘东阳律师:深耕商标法律服务十余年,多领域维权成果卓越

2025.10.30 知识产权 29人浏览举报
解析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为了行业内的佼佼者。他执业8年,现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是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拥有深厚的法学背景,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刘东阳律师在实务攻坚方面成果丰硕,输出了众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麻*天”“鑫老x坊”商标侵权案分别入选《知识产权报》年度十大案例及地方司法典型案例;“s***s”商标撤销复审案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活动行”案成功以“使用在先”抗辩驳回原告诉求,充分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老x坊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外包装与“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相同。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等应承担侵权责任。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原告申请注册“XX酱”商标被驳回,理由是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王X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认定王X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第35类商标权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服务过多家公司。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服务某图书公司,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他服务某信息技术公司,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撤三布局思路,成功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他服务某包装机械公司,为客户维护了权益,净化了市场。
刘东阳律师凭借这些典型案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既精通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商标侵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能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为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力量。
报告编号:NO.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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