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或者变更劳动仲裁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劳动仲裁不能当庭增加请求,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请求。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时可以增加请求,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因此,撤回劳动仲裁应当在仲裁庭作出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撤回。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法律没有规定劳动仲裁的举证期是什么时候,实践中举证期可以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一、以仲裁庭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认可的举证期限为准。二、依法院职权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