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指县、区、乡、镇、街道、村),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经济组织或区域内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第44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
一、准确界定集体合同的主体。根据本条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由两方组成:一方为全体职工,由工会代表;另一方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二、充分掌握集体合同的内容。平等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签订集体合同时要注意:1、双方协商代表人数要对等;2、选择协商代表体现民主;3、双方可“外聘”专家参加协商;4、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5、协商结果要经过职工同意,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等。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包括以下这些:(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集体合同需要审查以下这些内容:(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集体合同的内容涉及了很多方面,比如、休息休假、劳动定额、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责任、履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以及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劳动报酬;(二) 工作时间;(三) 休息休假;(四) 劳动安全与卫生;(五) 补充保险和福利。(六)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 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等。
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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