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业主可以以开发商交付交付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楼,但需要区分两种情况:1、如房屋质量存在严重瑕疵,例如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房屋漏水或漏电等。开发商无法达到安全使用标准,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楼并要求开发商整改或维修。2、如房屋质量问题属于轻微瑕疵,例如墙面掉灰、细微渗水等,有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会明确约定买受人对此无权拒绝收楼,但有权要求开发商整改或维修。
满足以下情况可以拒绝收房: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等。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等。
购买商品房下列情况下可拒绝收房: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配套。
根据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律师认为,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四)建设。
到了约定收房日期,房子仍然没有达到签订合同约定的收房条件的,可以拒绝收房,这个条件是业主在签合同时与卖方约定好的。这种情况下,主要是靠业主和卖方双方的一个自治,尊重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件。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时,如果安置的房屋有质量问题的,未以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签收房屋的。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合同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效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买家何时支付定金,而买家没有按约定支付的,属于违约行为,可到法院起诉。但合同没有约定何时支付定金,而是订立了类似自支付定金起合同双方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等条款的,不能起诉。
1、合同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效的。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买家何时支付定金,而买家没有按约定支付的,属于违约行为,可到法院起诉。3、但合同没有约定何时支付定金,而是订立了类似自支付定金起合同双方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等条款的,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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