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等。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时,如果安置的房屋有质量问题的,未以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签收房屋的。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满足以下情况可以拒绝收房: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等。
到了约定收房日期,房子仍然没有达到签订合同约定的收房条件的,可以拒绝收房,这个条件是业主在签合同时与卖方约定好的。这种情况下,主要是靠业主和卖方双方的一个自治,尊重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件。
房屋质量不好,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法律问题,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淆。因此以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如房屋漏水、墙体脱落、玻璃破裂等为由拒交物管费的,一般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律师认为,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四)建设。
购买商品房下列情况下可拒绝收房: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配套。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等。
合同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效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买家何时支付定金,而买家没有按约定支付的,属于违约行为,可到法院起诉。但合同没有约定何时支付定金,而是订立了类似自支付定金起合同双方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等条款的,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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