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经营者的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混淆行为: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物的方面。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2、人的方面。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行政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类型。 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二是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是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三是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义务:1、诚实守信。2、听取消费者的建议。3、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4、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5、向消费者出具书面凭据。6、保证质量。7、履行“三包”服务政策。8、不以任何方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9、给消费者绝对的尊重。
禁止经营下列畜禽、肉品:(一)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二)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三)腐败变质或者注水、注入其他物质、掺杂、感官性状异常以及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四)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1、召回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2、公平交易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3、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4、信息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