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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应该怎么处理

2024.04.12 公司法 3115人浏览举报
解析
名义股东股权转让
1、证明受让人取得股权非善意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让人从名义股东处取得受让股权,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受让人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才有权取得受让股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一旦实际出资人发现代持人擅自转让其代持的股权,就要从上述三个方面检视受让人是否善意取得。缺乏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名义股东与受让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即为无效。
2、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可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旦遭遇名义股东的侵权行为,实际出资人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若名义股东以合理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且受让人能够证明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中的规定,则该股权转让生效,隐名股东无权向受让人索要名义股东已转让的股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报告编号:NO.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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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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