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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2021.11.29 公司法 737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名义股东的转让是否有效需要从以下两点分析:
1、原则上名义股东处分代持的股权,其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2、第三人取得股权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善意取得。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风险提示: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报告编号:NO.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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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是有效的

    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采用形式主义规则,以体现股东姓名或名称的宣示性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有效;无第三人,依据真实的意思表示确定。

    张福昊律师 2019.09.24 1188人看过
  •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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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福昊律师 2019.09.24 166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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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福昊律师 2021.11.24 989人看过
  •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有没有效力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名义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股权。

    张福昊律师 2022.02.21 70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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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继柱律师 2022.05.09 0人看过
  •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无效。公司不享有自身所有权,其所有者为股东,公司不能自卖。签订这样的合同属于主体不适合,根本无法履行相关变更手续。至于公司将取得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张福昊律师 2020.04.24 3091人看过
  • 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是否有效

    只要是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管理章程,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如果公司股东之间规定不能进行股权转让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张福昊律师 2020.05.02 1058人看过
  • 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应该怎么处理

    股权代持中,名义股东可能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亦或侵害实际出资人的经营管理权、利润分配等权利,使得实际出资人不再需要该名义股东代持股,转而恢复其对股权的控制。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实现权利救济。

    张福昊律师 2021.11.30 215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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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如果转让给其他股东的,不需要通知股东。如果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要通知其他股东,如果没有通知的,其他股东有权向法院请求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转让股权,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无论是同意的股东,还是不同意的股东,均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在实践中不少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并未将股权转让的事项通知其他股东,而是直接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这种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此时其他股东有权向法院请求转让无效。

    张福昊律师 2022.01.25 4049人看过

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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