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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哪些方面的费用

2021.09.24 劳动纠纷 3313人浏览举报
解析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得到了明确。但劳务派遣方式更多的是资本的选择而不是劳动者的选择,企业的目的是以此降低用工成本,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犯。实践中,有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防止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给本单位造成损失、不赔偿就不辞而别等情况,利用劳动力买方市场优势地位,在招工时向被派遣劳动者以押金、派遣费等名目收取费用,如有的劳动者反映,其经过一家人力开发公司派遣到一家客运公司从事驾驶工作,客运公司要向其收取4万元的押金等。这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对此进行立法规范,作出禁止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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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鹏

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张燕鹏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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