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源于当事人卢某与xx银行
大连分行的多轮
劳动争议纠葛,此前卢某已就确认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效力等事宜多次发起诉讼,大连某中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已明确认定卢某与xx银行大连分行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之后卢某再次向一审
法院提起诉讼,反倒请求确认其与xx银行大连分行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要求银行提供完整劳动人事档案及
社保缴费明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诉求本质上否定前诉生效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卢某起诉。卢某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大连某中院,主张其实际与xx银行普兰店支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前案仅处理岗职级工资补偿和时效问题,未对劳动关系作出实体认定,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案件重新审理。
作为xx银行大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京师(大连)
律师事务所的李守尧律师,东北大学本科毕业,拥有7年民商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办理经验,接手该案后,并未局限于当事人表面的上诉主张展开零散抗辩,而是第一时间锚定全案核心逻辑主线,先回溯全部前诉的卷宗材料、生效裁判文书原文,逐页核对前诉与本次诉讼的当事人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核心要素的重合度。
梳理过程中李守尧律师发现,前诉的当事人与本次诉讼的当事人完全一致,诉讼标的均围绕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展开,卢某本次提出的“确认无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诉求,直接指向推翻前诉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的劳动关系结论,完全符合
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同时针对卢某当庭新增的要求银行提供劳动人事档案的上诉主张,李守尧律师也精准识别出该诉求并未出现在卢某的一审起诉请求当中,属于二审阶段新提出的独立诉求,完全超出一审的法定审理范围,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不应在二审阶段直接处理。
围绕这两个核心抗辩点,李守尧律师没有泛泛引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性表述,而是整理了前诉生效判决的完整对应段落,将生效判决中直接认定“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裁判内容作为核心证据锚点,逐条对应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三项构成要件,搭建起完整的抗辩逻辑链条:首先前诉与后诉的原被告主体完全相同,不存在当事人变更的情况;其次两诉的诉讼标的均为案涉劳动争议项下的劳动关系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新的独立法律关系;最后本次诉讼的核心请求直接否定前诉已经生效的实体认定结果,完全满足重复起诉的法定判断标准。
针对卢某提出的“前诉仅处理工资补偿、未实体认定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李守尧律师将前诉的完整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全部整理为证据清单附件,明确指出即便前诉的表面诉请包含岗职级工资补偿内容,但生效判决已在裁判主文的事实认定部分对双方劳动关系归属作出终局性判定,该既判力对后续所有涉及同一劳动关系的诉讼均产生拘束力,卢某主张的普兰店支行关联问题,本质上属于案涉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内部指代问题,不构成推翻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合法事由。
从业多年来,李守尧律师主攻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医疗纠纷、行政及海域使用权纠纷等疑难案件,长期形成的办案习惯是不机械套用法条,而是锚定全案证据的细节关联,预判不同诉讼路径的风险点:在本案中没有纠结双方劳动关系实体上到底归属哪个支行的实体争议,而是从程序规则层面直接搭建抗辩体系,避免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诉累。
最终大连某中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完全符合法定的重复起诉构成要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卢某二审新增的档案调取诉求超出一审审理范围,不予处理,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的核心规则启示在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底线,后诉诉求无论以何种新的表述包装,只要在当事人、诉讼标的重合的前提下,实质指向否定前诉已作出的实体认定,均会被纳入“一事不再理”规则的约束范畴,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恪守法定边界,避免滥用诉权导致司法资源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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