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纠纷的缘起,是当事人于某经苗某参与某外汇交易平台投资,累计投入8.5万余元,相关操作均由苗某代为完成。后续该平台因涉嫌组织、领导
传销活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投资本金全数亏损。2019年12月23日,苗某向于某出具一张
欠条,明确载明收到于某8.8万余元用于外汇投资,因平台关闭本金亏损,承诺分期偿还。后于某以
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苗某及其关联人员张某甲诉至
法院,主张二人偿还欠款本金及对应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于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首先认定案涉款项性质为流入已被刑事立案的外汇平台的投资款,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次依据苗某提交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认定于某同行人员在出具欠条过程中存在言语威胁内容,足以使苗某产生恐惧,该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同时查明苗某仅为代为投资未从中获利,张某甲未参与案涉投资相关事宜。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京师(
大连)
律师事务所的李守尧律师,拥有7年民商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办理经验,接手本案二审阶段苗某、张某甲的代理工作后,首先锚定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一是案涉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苗某是否应当承担案涉款项的还款责任;二是案涉欠条是否属于受胁迫作出、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
不同于对方当事人上诉时提出的“刑事涉案款项已通过出具欠条转化为普通民间借贷”的主张,李守尧律师没有直接纠结于欠条字面表述,而是先回归款项流转的完整轨迹:从于某最初交付款项的目的、后续平台投资操作的实际走向、于某此前已收取对应投资利润的客观事实出发,梳理全链条资金往来痕迹,明确案涉款项自始属性为委托投资款,并非民间借贷项下的出借款,双方不存在
借贷合意,对方将投资关系直接转化为民间借贷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
针对一审阶段已提交的行车记录仪视听资料,李守尧律师没有停留在证据的初步提交层面,而是对全部音视频内容进行逐帧逐句的梳理标注,剔除断章取义的碎片化表述,完整还原出具欠条的全程语境:结合双方此前为邻里朋友的日常相处关系,正常经济往来中完全不存在单方出具全额兜底欠条的前提条件,再将音视频中零散的施压言语按对话时序拼接,形成完整的胁迫事实证据链,清晰展现苗某出具欠条时的非自愿状态,直接回应对方提出的“一审采信证据断章取义”的上诉意见。
庭审过程中,李守尧律师进一步明确,即便欠条外观上载有苗某的签字,也不能直接推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一方面音视频证据已经佐证作出意思表示时的胁迫场景,另一方面苗某全程仅为代为操作投资,未从案涉交易中获取任何额外利益,要求其全额承担投资亏损的还款责任,明显不符合委托投资关系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于某主张款项的请求权基础实为投资理财法律关系,现有证据可证实于某已收到对应投资利润,无证据证明苗某从代投资过程中获利,其主张返还本金及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结合行车记录仪视听资料与双方既往关系,足以认定案涉欠条系苗某非自愿状态下出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判决驳回诉请并无不当,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于某自行负担。
李守尧律师执业多年来办理各类疑难民商事案件的经验显示,此类投资转借贷的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以事后出具的债权凭证倒推初始法律关系性质,办案过程中不能机械套用民间借贷的表面规则,必须回溯资金往来的完整源头,对关键视听资料类证据做精细化的内容拆解,才能厘清意思表示的真实状态,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逻辑始终围绕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展开,只有在意思表示真实、基础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对等的前提下,单方出具的债权凭证才能产生对应的法律约束力,脱离客观交易背景单独认定债权凭证效力,并不符合现行民事法律规则的适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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