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期限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除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除斥期间不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首先允许约定,而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只有解除权可以约定除斥期间。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形成权。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保证人若无抗辩权的行使,保证期间功成身退。
保证合同注明担保期限至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这里的3年也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劳动仲裁的做出期限一般是四十五日,但是如果案情复杂可以延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有下面几点区别:1、适用条件不同;2、权利的行使期限不同等。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
解除合同有除斥期间,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归于消灭。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劳动仲裁期限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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