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有诸多区别。性质上,前者是准司法活动,后者是行政机关执法。受理范围、程序、处理结果、举证责任都不同。如仲裁受理劳动争议,监察查处违法;仲裁有系列程序,监察主动或依举报调查等,当事人可据此选维权途径。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有诸多区别。性质上,前者是行政执法,后者是准司法活动。主体分别是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目的、程序、处理结果效力及适用范围均不同,如监察主动,仲裁需申请等。

仲裁与劳动监察区别多。性质上,仲裁是准司法活动,监察是行政执法。受理范围有别,仲裁管劳动纠纷,监察侧重用人单位守法情况。程序、处理结果、法律效力不同,且仲裁重意思自治,监察强调法规强制遵守。

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有多方面区别,性质上,仲裁准司法、监察是行政行为;处理方式上,仲裁需申请按程序裁决,监察依职权主动检查处理;范围不同,仲裁处理争议案件,监察查处违法;法律后果也有差异。

劳动监察与仲裁有多处区别:处理机构及性质不同,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实施为行政执法;受理范围不同,监察处理违法,仲裁解决争议;处理方式不同,监察多责令改正等,仲裁需庭审裁决;程序不同,监察简便快捷,仲裁程序严格时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