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劳动合同与用工协议具体比较起来二者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一)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对于劳动合同,其适用对象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对于用工协议,其适用对象主要体现在《事业单位用工协议制试行办法》第2条,事业单位用工协议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用工协议,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二)二者的用工招聘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区别。二者存在着法律性质的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范畴。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协议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区别在于:适用主体不同、特点不同、种类不同。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特点不同:聘用合同具有特定性、法定性弱、单一性、诺成双务。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具体如下: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2、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劳动合同标的物是劳动,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完成一项工作,提交劳动成果;劳动者一般在对方组织管理下工作,而承揽方一般独立自主的工作;劳动者对于非自身的过失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承揽方在交付劳动成果以前,自担风险。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不同。第二,签订程序不同。第三,生效条件不同。第四,效力所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合同。而岗位合同可以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一是单独的,是确定劳动者岗位职责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其长短可以和劳动合同一样,也可以短于劳动合同,但是具有和劳动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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