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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有什么

2022.07.27 劳动纠纷 187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一)受理案件的方式和目的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原则管辖,应当事人请求而开始仲裁程序;劳动保障监察按照“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原则管辖,除依法接受举报投诉外,还要主动进行巡视检查。
(二)依据(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既可以是强制性规范也可以是任意性规范,还可以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企业规章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所依据的必须是强制性规范,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处理程序不同
仲裁机构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劳动保障监察,则是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有权采取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等检查、调查措施,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有行政处理和处罚权。
(四)时效期间不同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以内。而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为两年,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自发生(完成或者停止)之日,或者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终了之日起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报告编号:NO.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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