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怀孕期间被辞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
2、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进行辞退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报告编号:NO.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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