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纠纷:劳务
公司成功减损超44万元
一、
工伤九级索赔引发争议
2024年3月,劳动者黄某在某劳务公司承包项目开挖掘机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
社保部门按社平工资标准(14553元/月)支付了部分工伤待遇。黄某却在
仲裁中主张月薪3万元,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社保支付差额,索赔总额达55万余元。其核心证据是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的银行转账记录,附言“代发2024年06月工资”,这对劳务公司极为不利,仲裁庭初步采信可能性高。
二、刘丽娜律师巧妙构建抗辩体系
1.证据深挖:刘律师接受劳务公司委托后,全面梳理委托人与黄某的微信工作聊天记录,查找工作安排、费用结算线索,尤其关注反映真实人工成本约定的对话。
2.
证人锁定:积极寻找并接洽了解挖掘机行业及费用构成的关键证人,即介绍黄某和劳务公司认识的介绍人。
3.行业举证:准备并提交挖掘机驾驶员行业人工成本市场惯例的说明和相关证据,引导争议焦点从“转账金额”转向“费用性质”与“行业标准”。
三、核心交锋与关键决胜点
庭审中,刘律师针对对方核心证据银行流水展开有力抗辩:
1.证明转账非“纯工资”:通过微信记录和证人证言,呈现该3万元转账实质是包含挖掘机租赁费、设备燃油费及黄某人工费的打包款项。
2.人工成本符合市场惯例:结合行业惯例与内部约定,证明黄某月人工成本为8400元,远低于其主张的3万元,且合理可支持。
3.依真实报酬认定工资基数:主张计算工伤待遇差额应以真实、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报酬(8400元/月)为基数,而非含非工资性成本的打包款总额。
四、专业策略获全面认可
仲裁庭听取并采纳刘律师代理意见,认为黄某主张的3万元月薪证据不足,银行流水不能准确反映纯人工工资。最终裁定采纳8400元/月作为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社评工资的60%作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资基数。
五裁决结果:劳务公司大幅减损
劳务公司仅需向黄某支付各项待遇合计11万余元,相比最初55万余元的仲裁请求,成功为企业减损超过44万元。刘丽娜律师毕业于国家211重点大学,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注册律师。从事法律行业近十年,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婚姻、经济纠纷、
合同纠纷、
侵权、工伤赔偿等领域。熟悉仲裁机构及
法院办事流程,担任多家建筑、金融企业法律顾问,能结合司法环境运用专业
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权益,主办过各类案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获当事人一致好评,赢得广泛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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