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购买法拍房遭遇欺诈陷阱
一、案情详情
2022年6月15日,A与B
公司签订了《购
买房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B公司购买法拍房。合同明确约定,B公司要协助A办理
贷款、房产过户及房产交接等一系列事宜。
在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涉及向税务机关缴
纳税款这一环节。B公司告知A,这套房子正常情况下需缴纳100多万元的税费。然而,B公司却称自己与税务机关有关系,只要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一部分钱打通关系,就能减免几十万元税费。A作为普通公民,缺乏税务知识和
法律知识,对B公司的专业能力深信不疑。在B公司的欺诈及刻意隐瞒事实的情况下,2022年8月1日,A与B公司签订了《财税顾问服务合同》,并支付了服务费119000元。
后来,A在偶然与邻居聊天时才恍然大悟。原来,只要正常走评估流程,完全可以减免税费,根本无需所谓的关系,而且正常评估费用在1万元以内。B公司作为专业处理
法院拍卖资产的公司,对纳税流程十分清楚。按照双方签订的《购买房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B公司有义务告知A哪种纳税方式对其更有利,可B公司却通过欺诈手段,让A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下合同,交纳了远超正常水平的服务费。
二、
仲裁庭公正裁决
1.合同撤销:仲裁庭裁决撤销A与B公司签订的《财税顾问服务合同》。这是因为B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影响了A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愿,合同的签订并非基于A的真实想法。
2.费用退还:B公司需退还A支付的财税顾问费人民币100000元。既然合同被撤销,那么基于该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就应当退还,以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3.仲裁费承担:本案仲裁费由B公司承担。B公司的欺诈行为引发了这场纠纷,其应当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三、律师深度剖析
1.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案涉《财税顾问服务合同》是否因A受到B公司的欺诈而签订,A是否有权撤销该合同。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8条、149条规定的欺诈。”
3.具体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第34条、35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有两种合法方式。一种是以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的计税方式(可扣除一定金额),另一种是以发票所载金额,每年按5%计算扣除项目的计税方式(大概可扣除25万左右)。采取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的计税方式比采取发票所载金额的计税方式能少30多万元。然而,B公司并未如实告知A有这两种选择,而是利用自身专业优势,通过隐瞒、欺骗的方式,告知A若要节约税费就得跟税务局打点关系、给工作人员好处,否则就得缴纳100多万元的土地增值税。B公司的这种欺诈行为,使A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支出了远超正常服务价的费用,所以该合同应予以撤销,B公司也应退还多支出的费用。
此次事件为广大购房者敲响了警钟,在涉及专业领域服务时,一定要保持警惕,充分了解相关信息,避免陷入类似的欺诈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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