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如果属于工伤的,没有责任划分,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2、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赔偿没有责任划分。工伤不存在责任划分,属于工伤的,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发生工伤后,需先去社保局确认单位是否为自己购买了工伤保险。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本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法律规定各自赔偿,不实行过失相抵。
当事人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等。
承包人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等。
工伤者和赔偿单位没有责任划分。构成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共同承担责任,所以工伤者和赔偿单位没有责任划分。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
1、工伤者和赔偿单位没有责任划分。构成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共同承担责任,所以工伤者和赔偿单位没有责任划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没有责任划分。构成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共同承担责任,所以工伤者和赔偿单位没有责任划分。2、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承包人的风险有:1、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而导致返工、停工或者修改的风险;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中途停建、缓建的风险;3、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价款的风险。
个人工伤认定后的赔偿要根据工伤残疾等级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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