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等。
“停工权”是指施工主体在其权利没有得到或者有充分理由证明将得不到保障时具有的暂时停止在建工程项目的权利。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承包人的“停工权”,但是在一些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里规定有“有权停止作业”“有权责令停止建设”等表述。
被征地承包人应享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工程承包人能够进行转包。法律只是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但是并不限制承包人将建设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第三人,因此,工程承包人能够进行转包。
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有以下法定义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还不得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1.变更抗辩。如果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变更,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工程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变更费用,或者未经工程承包人同意擅自变更工程项目,导致工程承包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工程承包人可以提出变更抗辩,要求发包人支付变更费用或者恢复原状,或者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2.质量抗辩。如果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法律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一致,而发包人要求工程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义务,导致工程承包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工程承包人可以提出质量抗辩,要求发包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履行义务,或者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3.期限抗辩。如果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与法律规定的工程期限不一致,而发包人要求工程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导致工程承包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工程承包人可以提出期限抗辩,要求发包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或者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4.违约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