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抵债房是不是可以购买,主要考量两个要害问题:
第一个,是否持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如果有那么这个房子是以放心购买的;如果债务人作价将房屋抵给债权人,债权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与不动产权证,证明该房屋已经归属债权人,买房人买的是债权人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与债权人签订,相当于向债权人购买二手房,没有法律障碍;
第二个要考虑的是,如果没有产权证,而是以购买商品房的形式购买,则必须查验出卖方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预售许可证,否则属于违规行为,而且所签订的合同有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另一个方面是,以商品房形式购买工程抵债房,还必须与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不能是与代卖房屋的债权人签订合同。否则,过户登记机关经审查债权人作出售方无资格,也是不能给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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