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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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取消晚婚假,天津职工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天数3天。产假规定是,符合计生政策生育一孩和二孩子女的,女方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30天产假奖励。
法律依据: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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