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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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爱
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
杨爱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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